惠州市卫生局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惠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利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方案,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八)实行对卫生服务准入、许可和行为监督。
(九)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中医工作。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三)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
(十五)协助做好干部保健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计划,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对外交流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管理和安排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监督市直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审批全市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的配置;负责本局财务工作和对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
(三)医政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来惠州行医的管理;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审查和干部保健工作。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和管理规划;拟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协调市重点医学科研项目的攻关、科学技术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审定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计划、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
(四)中医科
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监督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拟订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审查中医医疗广告;指导少数民族医医疗医药工作,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研究和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中医(药)科研课题的协作及攻关、重要中药研制及科研成果的鉴定与推广;负责中医药教育工作。
(五)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拟订全市卫生监督计划,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市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
(六)疾病控制科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拟订全市健康教育规划。
(七)人事科(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以及卫生系统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资、劳保福利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妇和计生、老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挂靠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
(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建制,挂靠市卫生局。
(二)保留市健康教育所,正科级事业单位。
四、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飞鹅岭横街13号
办公电话:212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