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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台工业园区、松山工业园是我区发展工业的重要基地。经过几年的开发建设,已初见规模,并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为加快其建设步伐,尽快发挥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惠台工业园区、松山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享受市政府规定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区之各项优惠政策;享受区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给予的其它各项优惠政策。
二、项目地价,可与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区持平,或略低于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项目地价。地价亏缺部分,从区税收返还部分和其本身开发利润中逐年填补。
三、凡投资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各种税收之区收入部分,前5年(即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后5年(即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后5年的另外50%及第11至15年的50%返还给开发单位。投资经营不足5年的,返还50%。凡在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之建安税,区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单位用于其开发配套。10年内全额返还工业园区开发经营及自办企业各类税收之区级收入部分(返还办法,年终由区财政部门向管理处统一返还,然后由管理处与企业结算)。
四、赋于工业园区管理处各种管理权限,并可在项目审批、基建报审、对外交流、劳动用工及管理、奖励评审等方面直接行使区职能部门权限。在区以外(上)如确有必要则由其审批后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五、在工业园区内由管理处自行实施“一个窗口”收费,收费全部用于其管理支出及填补开发亏损。
六、工业园区内的基建项目,规划方案通过联审以后,区建设部门应予立即办理报建手续。
七、此办法只适用于区外引进企业(即不含区内搬迁企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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