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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都享受国家给予的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我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措施。
一、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的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1、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对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人民币。
2、新落户的工业项目付给一定的用地款后,可开始建设厂房及办理有关手续,余款可根据建设进度和规模,分期付给,以加快工业项目的建设。
3、工业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规划报建费等有关建设的各项规费,属开发区权限内的可减半收取。
4、工业用水实行区财政补价,补贴后按1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取,并减半收取增容费。
5、工业用电电价按省、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本区不附加其它任何费用,有关贴费可分期付款。属开发区权限内可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6、公安、劳动、计生、环卫等部门按规定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有关规费,实行"一个窗口"收取,杜绝乱收费。
7、区属各管理服务职能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对来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实行优质高效服务,有关业务随到随办,限期办结。
8、在响水河工业园区及荃湾港口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征地补偿、地面附属物补偿及搬迁移民费用分别由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投资管理公司以及惠州市荃湾实业联合总公司向国土部门支付,不需外商负担。
(2)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土建总投资的5%减至1%。
9、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正式投产5年内,开发区全额返还给企业,投产后第6至10年返还50%;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外,按15%征收的所得税部分,其中的5%列支返还给企业。
(2)工业用地出让价130元/m2(含所有税费),并可分期付款;自来水入户增容费根据不同的管径按7500元/寸收取,免收开管费;水、电、路、通讯贯通至厂区红线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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