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办实业,扩大我县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以及内联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外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或租赁厂房方面给于优惠。
(一)对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或租赁厂房方面,实行最高限价。
1、投资生产性项目,征用土地出让价为:县城范围内规划为工业用地,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7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下。乡镇规划区内规划为工业用地,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5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15元以下。金山工业园区内,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5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下。凡征用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动工建设的,按国家《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处理。
2、投资生产性项目租赁厂房,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3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2元以下。
3、租赁土地兴办生产性项目,县城范围内已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3元以下;乡镇规划区内已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2元以下,租赁期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投资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不用南昆山),具体标准为:已规划为旅游开发项目用地的,按评估后的核定地价的50%出让。外来投资者可租用山地和未利用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具体标准为:旱地年租金为每亩25元以下,山地年租金为每亩5元以下。
5、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建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谁投资,谁收益”政策。项目所用的土地以出让价提供(规划范围内),水田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荒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不含所有的报批费)。
6、投资农业开发项目用地,征用旱地每亩不超过3000元,山地每亩不超过1000元;租赁土地发展“三高”农业,水田年租金300元以下,25坡度以下山地年租金15元以下;租赁山地种植速生丰产林,年租金每亩10元以下。
(二)对企业建设用地,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批准后,要实行优先办理手续,并可先用地,然后分期付款。
(三)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由出让方负责代办,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应给于优先办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有关供水、供电、消防、环保和劳动方面规定。
(一)凡在我县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三资”、“三来一补”、内联企业,实行用水价格保护,企业投产3年内水价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0.7元。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大户从第四年起,在当年水价基础上优惠20%。取消水表底度,免收供水设施增容费和开口费,企业内的供水工程,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部门验收,免收验收服务费。
(二)凡在我县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三资”、“三来一补”、内联企业,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电价标准,1、普通工业电价0.667元/千瓦时;2、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9元/KVA·月,电度电价0.565/千瓦时。免收用电报装增容费,放开低压线路安装工程市场,允许企业在使用合格安装材料的前提下,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电力部门验收,免收验收服务费。
(三)任何企业的消防工程,允许企业自行购置合格的消防产品,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消防部门验收,免收验收服务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四)投资生产性项目,属轻度和中度污染项目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免收排污费,属重度污染项目的按50%收取,企业内属非生产性排污的项目不收取排污费。任何企业的环保工程,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环保部门验收,免收验收服务费。
(五)新办企业允许先由企业自行招收工人,待后补办完善招用工和参加社保手续。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在企业投产之月起2年内免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县劳动部门为企业招收工人提供服务,免收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 税收优惠方面
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规费优惠方面
(一)外来投资者在县兴办企业,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适当收取有偿及技术服务费,其标准按现行标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由县政府核定并公布上榜。对新增加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布,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到企业去收费、罚款的,按“乱收费、乱罚款”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县各类企业参资参股,凡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股份超过30%以上的,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地产交易费。
(三)外来投资企业需从县外调入或招聘科技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管理人员的,县人事、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优先给于解决,从速办理。对调入或招聘的各类科技人员及其随迁家人口增容费。
(四)对户口尚未迁入我县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入学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免收异地户口入学增收的费用。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由县引进外资工作办公室牵头协调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二)实行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县引进外资工作办公室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三)实行“一个窗口”收取规费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税收部门除外),不得向外来投资者收费。
(四)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特发事件除外)、评比和达标升级等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由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于2002年12月9日重新修订。
龙门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