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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鼓励外商及国内单位、个人来博罗投资办实业,加速博罗经济发展,给投资者更多的优惠,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以及内联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二、税收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征收的建筑营业税从综合税率中只征3%,带征的所得税等税种给予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
第五条 外商在我县从事旅游业等第三产业项目白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建落成投入使用或购买的房产从购买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凡持有优惠证书的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
第七条 在我县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较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日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果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上述减征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国内企业遇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自然灾害,经县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二条 “三资”和“三来一补”企业的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在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文件前,每人每月按200元定额优惠征收。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蔡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享受5年免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10年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投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企业所得税可继续按应纳税额最多减至30%征收。在此5年期间免征地方税。
三、信贷及外汇结算
第十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办厂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支付工人工资等的外币结汇,一律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调剂价百分之百计回给外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利息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十九条 允许外筒投资企业在当地各专业银行办理财产柢押贷款,以缓斛企业的流动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条 妥善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在侑贷上实行外内投资企业优先。对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贷款,银行应优先安排,支持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尽量解决对上述两类企业技改所需资金贷款,我县各专业银行不能满足需要的,如企业的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应主动报请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
第二十一条 外商以资金或以先进设备、专有技术与我县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改造老企业,我县原有企业可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也可将国家安排用于国肩“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出资共同经营,发展出「=1产品或代替进日产品,也可利用外商在国内外的销售渠道,由外商包销产品,发展‘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企业。
四、劳务及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行使人事、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鼓励其按照国际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由企业自定,企业有权依法招聘和辞退员工。
外商企业的员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饯,工资分配形式、奖惩、福利、津贴制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在县外经贸局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主动承办外商投资的一切手续,并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计划、工业、外经贸局、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供水、供电、国土、环保、公安、消防、劳动、防疫等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报批立项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做到随报随批;因材料不齐,可先批后补办手续,给予灵活变通,最迟不超过3天。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需省、市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由职能部门主动疏通上级关系,并抽调人员协助企业报批。
第二十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资企业,均可给予计划立项审批优先;提供资源、业务、场地优先;能源、运输、通讯设备安装优先;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需资金安排优先;对企业骨干人员、技术人员解决住房和家属人户优先。
土地使用(1)
第二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及各镇的地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用地僵惠,价格面议。县政府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职权范同内,对项目的土地排证费用,给予各种特殊的优惠和让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各种费用:
一、属于办理土地出让的,其收费如下:
收费项目 国家、省、市规定 我县实收 备注
1、土地出让金 根据国务院[1990]55号令精神,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按本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收取。
2、公粮代金 根据国家农业税条例精神,由各级政府确定 (每百市斤*7*80)/100 专指耕地。
3、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财农税字[1987]206号文精神收取 2000元/亩 专指耕地。
4、植被费 按国办发[1992]32号文精神由各级政府确定 700元/亩 专指山地荒地林地。
5、水利设施费 粤水管字[1991]56号文规定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 2元/平方米。
6、测绘费 粤价费字[1998]157号文规定按每平方米0.05元收取 0.05元/平方米。
7、管理费 粤办函[1991]915号文规定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2%--3%收取 2.5% 。
8、垦复基金 粤府[1995]61号文规定 1、水田、旱地、菜地每 平方米15元。
2、鱼塘园地每平方米8元。
3、其它土地每平方米1元。 15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1元/平方米。
外商高科技项目可向省政府申报免收
9、教育附加费 1元/平方米 专指县城规划区内
10、城市收益费 按规定的第二十八条收取
土地使用(2)
二、属于办理土地转让的, 其收费如下:
收费项目 国家、省、市规定 我县实收
1、土地转让金 根据国务院[1990]55号令精神、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按本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收取
2、营业税 国家税法规定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5.4%收取 5.4%
3、手续费 按宗地地价1%收取
4、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费 2.4元/平方米
注:没有办理过土地出让金的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城市公共设施受益收费标准如下:
地类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的收费标准
1、商业、旅业、商品房用地 12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2、综合用地、住宅用地 100元/平方米 50元/平方米
3、工业、厂房、仓库用地 20元/平方米 10元/平方米
4、兴建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福利事业用地 10元/平方米 5元/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转让金的收取标准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按地区类别和使用功能不同进行收取:
单位:元/平方米
(二)土地转让金的收费标准按地区类别和使用功能不同进行收取:
单位:元/平方米
(三)区域分类说明:
1、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
2、二类地区:罗阳镇(除县城规划区)、石湾缜崤皂溪缜、园洲缜、龙华镇、长宁镇、福田镇、义和镇。
3、三类地区:湖缜镇、响水镇、平安镇寸白塘镇、杨村镇、麻陂缜、石坝镇、泰美镇、公庄镇。
4、四类地区:横河镇、蓝田镇、仍图镇、观音阎镇、九潭镇。
5、各厂矿、农林场地类按所在镇的区域确定。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土地,可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属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与综合用地、商业用地的可分别享有70年、50年、40年的使用年限。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柢押或者用于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供电、邮电、供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用水按省府规定价格执行。凡属外商投资兴办的鼓励性瓒展的生产项目的新开用电增容费,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用水户的增容费、开口费按标准的50%收取,特殊项目特殊优惠。第三十二条 保证工业项目的正常供水、供电和通讯畅通。对于工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大工业项目用电和用水大户提供方便。在有主于电缆情况下,电话3天内开通,界外费减收50%。
六、有关收费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物资,按总值的1%收取地方口岸管理费,口岸装卸费按当地国有企业的装卸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第三十四条 对法规指定的有偿性服务收费,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并坚持按财政和税务制定的统一票据收费,其它收费文件和票据一律无效。县内单位不按县政府文件和县财政税务票据进行收费的视作乱收费,被收费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县政府或物价、监察部门投诉。
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联企业在使用国内劳工时,各种劳务费的收取按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三资”及内联企业在市政规划范围内投资办厂,其市政规划建设配套费、绿化费、主干渠道费、统筹金(简称“四费”)按标准减免20%。
第三十六条 引进技术人才,不受籍贯限制,待遇从优。属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住房由接收单位优先解决,家属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具有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的调入、招聘,免交城市增容费,其随迁家属也予以优惠。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企业可依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并向外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投诉。对已收的各种乱摊派费,泾查明后责成当事单位退还全部金额,并追究当事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七、奖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在“外引内联”发展博罗经济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一)属合资、合作企业、补偿贸易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按对方实际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一次性由我方受益单位支付奖金给直接介绍人
。
1.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奖5000元。
2.投资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奖1万元。
3.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0.5%一5%计提。
(二)属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的、按进料投产后1年净工缴费总额的3%一5%提取奖金,一次性由我方受益单位支付给直接介绍人。
(三)成功介绍厂房给投资者办产业者,由厂房所有权单位将一个月的租金收入作为奖金奖给直接介绍人。
(四)以上奖励奖金总额以不超过10万元为限(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奖励办法另行商定)。
八、其它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办理出入境签证,我方给予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如不涉及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可放宽其内销比例。
第四十条 国内单位来我县兴办内联企业、独资企业,其原定的编制级别我县予以承认,个别需要重新定编定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定编定级,并享受我县企事业单位同等的政治待遇。
九、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镇和县直各部门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更加灵活的优惠措施吸引投资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祗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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