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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商人到我区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 外商在我区投资办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一)设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生产性的,经营期10年以上,区级税收部分,可予五年的政策优惠,以逐年递减的形式通过区财政返回给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返还50%。
(二)惠城区属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范围,设在老市区内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按24%征收。设在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区级税收部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以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10年内可继续按应缴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产品增值税税率为零,同时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区级税收部分,第一、二年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它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区级税收部分,两年内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期满后,仍然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区级税收部分,延长三年减半返还给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和华侨、港、澳同胞兴办的华侨投资企业的房屋,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二、 为外商提供的土地,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
(一)凡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交期满后3年内减半缴纳。技术先进企业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费。地价方面,工业用地价格均以成本价提供。
(二)对工业项目用地申请从简从快优先办理。凡安排在我区惠台、松山、麒麟、梅湖等工业区和规划区外各镇工业项目,只要联审通过规划方案,可边动工,边办理规划报建,在一个月内完善好有关手续。
(三)外商在我区以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兴办“三高”农业的,用地免收出让金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金。
(四)外商在我区投资办独资企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地价从优。如在市区规划区外乡村办企业的,除地价给予优惠外,公共设施建设统筹金减收或不收。
(五)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用地,均给予优先安排。可以买地,可以租地,也可以先让建厂,分期交还地价款。
三、 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优质服务。
(一)凡在我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资料齐全的,自报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工业项目基建工程的初步设计送审,凡资料齐全的,职能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工业项目,可先批复土方工程及基础项目,再批复其它项目。在工程施工报建中,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概(预)算书的工业建设项目,做到随到随办。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辖区管理,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按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本辖区外资管理部门缴交费用即可,实行一个“窗口”对企业,严禁向外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四)接受外商的投诉,及时为外商排忧解难。
四、凡在松山、惠台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中所需的水、电、燃料和通讯设施,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提供;需上级主管部门调剂解决的,主动反映,及时解决,实行与国有企业同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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