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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中共惠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1年10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设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设在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地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凡设在惠城区、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等沿海地区和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龙门县、惠东县山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设在我市经确认为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设在我市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额占其销售额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利润增资扩产或投资新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同时,被确认为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纳全部所得税。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的用地,按成本价提供土地使用权;对投资农业项目征用土地,免收市以下地方各种规费;对投资交通、能源、环保项目的用地,只收取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费和上缴给国家、省的有关税费。

  第八条 对设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中海壳牌石化中下游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5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上交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前置审批以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不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按规定前置审批后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齐注册资本,经审查,确有实际困难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修改有关合营合同和企业章程,延缓出资期限或相应修改注册资本数额;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范围由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给予登记。

  第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和授予先进称号,可给予现金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政绩考察的重要依据。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牵线搭桥引进项目成功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申报审批制度,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前,要按《惠州市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报批后,凭检查通知书和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履行公务检查。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乱罚款。对没经过批准的检查和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乱检查罚款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监察投诉站投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从市外调入或招聘中级职称以上科技和管理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户口迁入本市给予优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按规定申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的,外事、公安、组织、人事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办理;对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户口不在本地,因业务需要出境的,给予办理所需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外商投资规定
  发: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副局以上单位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2001年10月26日印发(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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