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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3%。
(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沿海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减按24%税率征收。如经营期实际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属技术企业、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时间较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企业和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和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税额减征企业所得税15—30%。
(5)属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1、报国税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并获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税款。如果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直接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其中,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免征房产税五年。房产税按房屋原值70%计征,税率为1.2%;或按租金收入的12%。
4、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按乘人座位或净吨位计税,乘人汽车车辆每年60—320元人民币不等;载货汽车每吨每年60元人民币。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税。每吨每年据吨位大小分阶1.2—5元人民币不等。
5、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收减去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银行存款所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加工装配]的优惠政策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项目下进口的由外商不作价提供的机器设备、零配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外,一律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加工出口产品而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原辅料、零配件、元器件、安装物料等,海关予以免税进口和免领进口许可证,产品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商品除外。
3、对经确认和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各类加工企业通过经营企业代理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4、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5、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年加工费达100万港元以上;或每月出口货物达60吨以上者,可为外商办理自货自运粤、港、澳直通车,如同一外商同时兴办几个项目时,可合并计数。外商实际投资150美元以上(山区为50万美元),可申办粤、港、澳直通生活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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